編者:陳妍茵
2020-03-30(濫權紀錄)
詳細資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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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事件編號 | 201910018 |
| 來源 | No Official Source |
| 網絡連結 | https://youtu.be/kzI-ojJkbME |
| 日期及時間 | 2019-10-07 |
| 警察行徑 |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、粗暴對待市民 |
10 月 7 號晚上新界元朗警察收隊前無警告下突向市民放胡椒噴霧。
最後更新:2020-03-30
濫權紀錄
片中警員多次水平角度發射催淚彈/及布袋彈,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
濫權紀錄
片中的0:03-0:06,警方未舉黑旗下從高處向地面市民發射催淚彈。這亦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
濫權紀錄
以強光射向記者阻撓採訪,粗暴推撞妨礙記者對警員行為作出投訴,警員道歉,但道歉警員沒有理會記者要求面對涉事警員的要求。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(39-05),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。這亦涉嫌違反《警察通例》(20-14)各項中,市民提出要求,至少有一名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,才可執行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