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者:陳妍茵
2019-10-08(濫權紀錄)
詳細資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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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事件編號 | 201908117 |
| 證據類型 | 影片 |
| 來源 | 港大學生會校園電視 |
| 網絡連結 |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hkucampustv/videos/357797095130271/ |
| 日期及時間 | 2019-08-05午 |
| 地點 | 黃大仙 |
| 警察行徑 | 違反警方使用武力原則 |
警員向人群發射海綿彈後才舉起橙旗示意。警方開槍平射,這亦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
最後更新:2019-10-08
濫權紀錄
在「721 事件」(#1)三個月後的示威中,警方在新界元朗大馬路推進清場,期間在沒有展示黑旗下,多次發射催淚彈。#1 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5%85%83%E6%9C%97%E8%A5%B2%E6%93%8A%E4%BA%8B%E4%BB%B6
濫權紀錄
以強光射向記者阻撓採訪,粗暴推撞妨礙記者對警員行為作出投訴,警員道歉,但道歉警員沒有理會記者要求面對涉事警員的要求。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(39-05),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。這亦涉嫌違反《警察通例》(20-14)各項中,市民提出要求,至少有一名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,才可執行職務。
濫權紀錄
(a) (b) 一名身穿灰藍色恤衫的便衣警員多次蓄意棍打身穿淡灰色T恤及中褲、手持大型攝錄機的記者的大腿。身穿寶藍色T恤的警員更刻意朝該名記者的面部噴射胡椒噴霧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辨解下,亦可能違反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各條。另外,亦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(39-05) 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