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者:陳妍茵
2019-11-12(濫權紀錄)
詳細資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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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事件編號 | 201910003 |
| 來源 | 香港大學學生會 |
| 網絡連結 |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story.php?story_fbid=2481497535252261&id=279926822076021 |
| 日期及時間 | 2019-10-01 |
| 警察行徑 | 濫用武力 |
在2019年10月1日,警員使用實彈打傷一名市民左胸,以下為新聞節錄:
荃灣大河道有示威者心口中槍倒地,本台錄到警員開槍一刻。警員當時在超近距離開槍,打向示威者左胸,該示威者約一秒後向後倒地。其後,警方消息亦確認有一名示威者因中實彈而受傷。 A police fired bullet with his revolver at the protestor in very close distance, the protestor then collapsed onto the ground.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also confirmed that a protestor was injured by ammunition.
最後更新:2019-11-12
濫權紀錄
警方向記者和一般行人群發射催淚彈: 10分50秒 高空發射催淚彈,12分51秒至13分38秒發射25次催淚彈,14分35秒至15分15秒發射22次催淚彈,過份使用武力,未依足程序開槍、催淚彈,這亦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辨解下,亦可能違反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各條。並阻撓記 ...
濫權紀錄
(a)(b)約凌晨一時,防暴警察於黃大仙使用強光照射記者。其後警方突然向記者群發射催淚彈,而當時現場並沒有任何示威者,在混亂中更有警員向記者噴胡椒噴霧。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(39-05),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。這亦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而過份武力對待被拘捕人士,在沒有合理辨解下,亦 ...
濫權紀錄
(a)(b)使用不合理武力拘捕示威者,在影片6分45秒以強光照射記者,6分52秒近距離向記者方向施放催淚彈,催淚彈在記者群中爆開。這涉嫌違反《公安條例》第17條中,表明警務人員在阻止公眾聚集舉行,或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時,只可以使用「合理所需的武力」。另外亦涉嫌違反警察通例 (39-05),警務人員應盡可能協助新聞媒體工作者的採訪工作。